□張海英
  湖南藍山縣交通局視頻顯示,7月12日下午,60歲的陳作雄從大門進去三次,出來兩次,最後一次進去後就再沒出來。兩天后,清潔工在交通局運管所三樓辦公室發現其屍體弔在電扇掛鉤上。(7月23日《新京報》)
  儘管當地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結論,稱沒有“釣魚執法”的情況,但這一結論顯然經不起質疑:其一,陳作雄自殺於運管所辦公室,並有“申冤書”自證清白,這種以死來證明清白的方式,很能說明一些問題;其二,16名目擊者簽字作證陳作雄遭遇便裝執法人員“釣魚執法”,很有說服力;其三,其他“摩的”司機也曾被“釣魚”,說明當地早有“釣魚執法”的先例。
  再從執法程序來看,當地執法部門“釣魚執法”的嫌疑也很大。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行政強製法》規定,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、扣押的,應當履行相關程序,其中一條程序便是“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”,但從報道來看,當地運管所和交警大隊負責人均稱“不知道當天誰執法”,那麼,在扣押陳作雄的摩托車之前,是否報告過行政機關負責人並經批准,就值得懷疑。
  鑒於當地官方調查結論與目擊者的說法以及“申冤書”的說法完全相反,而且執法程序可疑,筆者以為,首先應公開相關視頻。據悉,事發地十字路口正好有攝像頭,如果這段視頻保存完好,相信其不會“說謊”。其次應由上級有關部門重新深入調查。由於當地官方調查結論難以服眾,再加上地方官方有可能故意遮掩醜聞,所以應由上級部門重新組織調查,同時不妨邀請社會人士參與調查。
  在筆者看來,不管這起事件官方最終是否認定為“釣魚執法”,但給公眾的印象是,“釣魚執法”在當地是存在的,既有其他“摩的”司機可以證明,還有陳作雄也許為“釣魚執法”付出了生命代價。這說明,雖然過去發生過多起“釣魚執法”案例,一些地方也明文禁止“釣魚執法”,但“釣魚執法”仍然陰魂不散,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刻反思。
  比如說,上海發生“釣魚執法”事件後,2010年印發了《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》,明確規定,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,應當全面、客觀、公正。不得以利誘、欺詐、脅迫、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,不得偽造、隱匿證據。現行《行政強製法》在執法程序上也做出了明確規定。然而,“釣魚執法”在新聞中還是經常能看到。
  “釣魚執法”之所以陰魂不散,其實不外乎兩個原因,一個原因是很多地方制度沒有對“釣魚執法”做出明確禁止。目前,只有上海等個別地方在地方法規中明確禁止“釣魚執法”,更多地方法規還沒有明確禁止。更重要的是,國家相關法律似乎也沒有明確禁止“釣魚執法”。另一個原因是,“釣魚執法”產生的根源之一是“執法經濟”,而這個問題至今仍沒有解決。
  現在,期待湖南有關方面重新調查這起“釣魚執法”事件還原事實真相,如果重新調查確認存在“釣魚執法”,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。同時,還期待有關立法部門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既然“釣魚執法”陰魂不散,法律就不能對這類現象模糊曖昧,明確禁止“釣魚執法”是十分必要的。
  (原標題:“釣魚執法”為何陰魂不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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